附件:1
合同编号:
温州市国内旅游合同
(示范文本)
温 州 市 旅 游 局
制定
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使用说明
一、为了明确旅行社和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旅行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团队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为蓝本,结合温州市旅游发展要求,由温州市旅游局、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本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缔结的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旅游服务关系。
二、旅游者应与具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
三、双方签订合同须用语准确清晰,不应出现“准×星级”、“仅供参考”、“以××为准”、“超豪华等级”等不确定性用语。
四、本合同由《通用条款》、《专用条款》、《旅游行程安排单》及其他双方约定的附件组成。双方可以协商以书面形式变更或补充本合同范本,但不得减轻或免除《通用条款》中规定的旅行社应承担的责任。
五、旅游咨询与投诉机构:
温州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96118,0577-88829911
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诉电话:12315
通用条款
第一条 定义及概念
1、国内旅游服务:是指旅行社依据《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旅游目的地旅行游览、观光,并亲自或者委托旅游目的地的旅行社为旅游者代订旅游交通票务、安排餐饮、住宿、游览服务等经营活动。
2、旅游费用: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国内旅游服务的费用。旅游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餐费(不含酒水费);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导游服务费和旅行社(含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其他服务费用。旅游费用不包括: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费用;合同约定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3、旅游意外保险:旅游者自愿自行购买或委托旅行社购买,一旦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失的,由承保保险公司向旅游者支付保险金的保险行为。
4、离团:指团队旅游者经导游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5、脱团:指团队旅游者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6、转团:是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旅行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出发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旅游团队的行为。
7、拼团:指旅行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旅行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8、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9、意外事件:是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发生的事件,如临时交通管制、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车、船)晚点、约定下榻的的宾馆或约定用餐的餐厅由于当地政府举行活动而临时取消预订、行程中所包含的景点因故临时关闭等情况。
10、旅游行程安排单:旅行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安排单》(以下简称《行程单》),是指更为具体地约定旅游行程中旅游线路、时间安排、旅游景点、交通工具、住宿、餐饮、购物、安全事项、导游服务安排等事项的书面文件。
11、业务损失费:指旅行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团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如旅行社代购的是团队包机票,执行的是团体优惠价格,附有严格的限制使用条件(不能改、不能转、不能退),行前解约后机票价格作为实际损失。
第二条 旅行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有权要求旅游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相关信息,有权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5、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三条 旅行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约定的旅游服务。
2、如实告知旅游者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和各项服务标准、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应急联络方式、当地接待社的名称及联络电话。
3、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并提示旅游者投保旅游意外保险。
4、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
5、行程中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的参加合同约定以外另行付费项目或购物。
6、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经专业权威部门认定属假冒伪劣商品或存在质量问题的,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退换。
7、对旅游者个人资料信息保密。
8、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的持证导游人员。
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投诉。出现旅游服务的内容与合同约定不符时,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四条 旅游者的权利
1、有权要求旅行社对本合同相关旅游服务作真实说明。
2、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的内容和标准履行旅游行程服务。
3、有权拒绝旅行社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及自费项目安排。
4、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旅游、工商等部门投诉或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
第五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向旅行社提供参加旅游所需的个人信息,所提供的证件真实、有效,其他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隐瞒、伪造、篡改的情形,并对所签订的合同内容承担相应责任。
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3、应确保自己的身体健康条件适合本次旅游,并且不会给其他旅游者造成损害或构成损害的威胁。
4、遵守合同约定完成旅游行程,配合导游人员的统一管理。发生突发事件时,对旅行社的应急处置予以积极配合,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5、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携带危险品、违禁物品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
6、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
7、与旅行社在行程中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旅游者不得采取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脱团。
8、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9、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尊重旅游服务人员的人格,举止文明,不在景观、建筑上乱刻乱画,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10、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时,要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
第六条 老年旅游者特别约定
1、老年旅游者是指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报名参加普通旅游团或者参加由老年人组成旅游团的老年人。
2、老年旅游者报名参加旅游时,应当如实填写年龄及身体健康状况,特别须说明根据身体健康状况不易参加某些特殊游程或者项目(如交通工具、饮食、特殊地域环境限制等),旅行社应当掌握老年旅游者家属的联系方式。
3、老年旅游者因疾病等健康原因无法继续旅行时,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其就医或者返回,并在扣除已发生费用及退票费、手续费等合理费用后,退还老年旅游者未发生部分的费用。
4、旅行社须加强导游人员的医疗知识培训,使之掌握一定的应急救护常识。在行程中,应当经常性地向老年旅游者进行安全提示和提供必要的照顾。
5、76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须由其60周岁以下成年家属陪同参团,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七条 未成年旅游者特别约定
1、未成年旅游者是指未满18周岁,报名参加普通旅游团或者由未成年人组成旅游团的未成年人。
2、未成年旅游者须由其60周岁以下成年家属陪同参团或者征得其监护人同意,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陪同参团的,应当保护随行未成年旅游者的安全。
4、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非因旅行社原因,导致未成年人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处理相关事宜。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
1、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名、盖章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在行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征得旅游团队50%以上(含50%)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或者经征求意见无法得到50%以上成员同意时,旅行社可以决定内容的变更,但应当就作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证明。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旅游费用。已发生旅游费用的,由旅游者自行承担。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旅游者,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双方协商合理分担(但因紧急避险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担)。
5、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旅游者滞留或原定行程须改变,或者行程不能继续的,旅行社应当尽力为旅游者安排相应的住宿、交通等,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应当由旅游者自行承担。
第九条 合同的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因乙方原因解除合同的,乙方应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出发前 72小时以上(含72小时),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10% 违约金;
(2)出发前 72小时至24小时(含24小时),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15%违约金;
(3)出发前24小时之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3、因甲方原因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承担实际发生的费用,并按下列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出发前 72小时以上(含72小时),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10%违约金;
(2)出发前 72小时至24小时(含24小时),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15%违约金;
(3)出发前24小时之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1)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已采取补救措施但不足以弥补旅游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旅行社擅自变更或减少旅游项目的,每次变更旅游项目应支付旅游费用2%的违约金,并退还因项目变更而减少支出的费用;每次减少旅游项目应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并退还相应旅游项目的导服费、门票等各项费用。
(3)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签名确认安排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另行付费项目的,应当承担擅自安排的另行付费项目费用。
(4)旅行社擅自缩短游览时间或擅自延长购物时间的,每次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2%的违约金。旅行社擅自增加购物次数的,每次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旅行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合同约定以外购物的,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5)导游无故离开旅游团队导致旅游者无人照管的,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因此自行支出的食宿交通费等直接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20%的违约金。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旅行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7)旅行社委托的第三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视同旅行社违约,旅行社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旅游费用的,旅行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旅游者承担旅行社的业务损失费。
(2)旅行社已履行旅游目的地强制性规定告知义务,但旅游者未遵守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
(3)旅游者因不听从旅行社及其导游的劝告而影响团队行程,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旅行社遭受损害的,旅游者应当赔偿损失。
(5)与旅行社出现纠纷时,旅游者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3、因违约导致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依据实际损失赔偿。
第十一条 责任减轻及免除
特别提醒旅游者:本条款为减轻或免除旅行社责任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
2、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疾病、侵权、违法犯罪等)造成自己及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应协助处理,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3、旅游者脱、离团或擅自参加非旅行社安排的活动时,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4、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游者应当在自己能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旅游者自行承担。
5、旅行社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情况已向旅游者作出明确警示和说明,并采取了必要防范措施的,旅行社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6、在旅游过程中,航空、轮船、铁路经营者遗失、损坏旅游者托运行李的,旅游者应当向上述经营者主张赔偿,旅行社社履行协助义务。法律法规对航空、轮船、铁路经营者的赔偿责任有限制的,旅游者不得就其行李损失超过赔偿责任限制部分,向旅行社要求赔偿。
7、由于列车、航班等公共交通工具延误或取消,以及其他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应当积极协助解决旅游者与责任方之间的纠纷。
专用条款
甲方(□旅游者代表或□团体签约代表): 等 人。
(名单可附页,需旅游者或团体签约代表签字确认)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住所或单位地址: 邮编:
固定电话: 手机:
乙方(组团旅行社):
地址: 邮编:
经营范围:□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
旅行社业务许可证号:
开户行及账号:
本次行程的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旅行社服务质量监督投诉电话:
第一条 旅游线路及时间
旅游线路名称: ,旅游团号:
旅游时间为___日游,共 晚 天,出发地点及日期:
结束地点及日期:
第二条 旅游费用、支付期限、支付方式
1.旅游费用总计为 元人民币,由如下项目组成:
(1)旅游者共 人 ,其中12周岁以上的共 人,每人费用为 元;12周岁以下的儿童共 人,每人费用为 元。
于本合同签订时尚未年满12周岁,但在本合同约定的行程期间的任何一天年满12周岁的旅游者,旅游费用按12周岁以上的人的标准计收。
(2)单人房差费: 元;12岁以下儿童占床费: 元;其他(请予以注明): , 元。
(3)合同签订后,因旅游目的地政策性调整等原因导致景点门票、税费或飞机燃油税等临时调价,旅游双方应按“多退少补”的原则计收相关费用。
2.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支付旅游费用。
3.甲方以下列 方式缴纳费用:
(1)现金缴纳方式;
(2)向乙方指定账号转账方式;
(3)其他方式。
第三条 旅游意外保险
乙方应提示甲方购买个人旅游意外保险,经乙方推荐,甲方同意委托乙方购买个人旅游保险,并支付保险费每人 元。
不同意委托旅行社购买旅游意外险。甲方签名: 。
第四条 旅游服务的内容
详见《旅游行程安排单》,《旅游行程安排单》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和目的地;
2.旅游行程的交通、住宿、餐饮安排及其标准;
3.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4.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5.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6.需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其价格;
7.旅行社安排的提供旅游目的地接待服务的地接社及接待人员的信息。
旅行社应制作《旅游行程单》,并经旅行社盖章及旅游者签字或加盖骑缝章。
第五条 关于不成团的特别约定(请在□里打√表示选认可的择项)
当旅行社组团低于成团人数而不能成团时,甲方是否同意由乙方安排转团或拼团出行:
□同意;□不同意
第六条 争议的处理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的旅游、工商行政部门申请调解,或直接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其他
1.甲方不止一人的,合同实际签名者为签约代表,该代表有义务将本合同(包括补充协议、附件)约定事项向其代理的游客作出必要说明(特别是合同的“责任减轻及免除”部分),其他合同当事人与该代表对本合同具有同等知悉程度。
2.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
(1)
(2)
(3)
(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附纸张贴于空白处,在连接处需双方盖章。)
3.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乙方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